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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十问

1.何谓灾害?
  凡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之为灾害。对灾害进行分类的方法有好多种,按发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可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然人为灾害和人为自然灾害四类。
2.何谓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自然人为灾害?人为自然灾害?
  纵观人类的历史可以看出,灾害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自然变异,二是人为影响。而其表现形式也有两种,即自然态灾害和人为态灾害。因此,通常把以自然变异为主因产生的并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称之为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潮;将以人为影响为主因产生的而且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则称之为人为灾害,如人为引起的火灾和交通事故;而把由自然变异所引起的但却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则称之为自然人为灾害,如太阳活动峰年发生的传染病大流行;把由人为影响所产生的但却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则称之为人为自然灾害,如过量采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过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陷等。当然,灾害的过程往往是很复杂的,有时候一种灾害可由几种灾因引起,或者一种灾因会同时引起好几种不同的灾害。这时,灾害类型的确定就要根据起主导作用的灾因和其主要的表现形式而定。
3.何谓突发性自然灾害?何谓缓发性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形成的过程有长有短,有缓有急。有些自然灾害,当致灾因子的变化超过一定强度时,就会在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几秒钟内表现为灾害行为,象地震、洪水、飓风、风暴潮、冰雹等,这类灾害称为突发性自然灾害。旱灾、农作物和森林的病、虫、草害等,虽然一般要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成灾,但灾害的形成和结束仍然比较快速、明显,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年度核算,所以也把它们列入突发性自然灾害。另外还有一些自然灾害是在致灾因素长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显现成灾的,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这类灾害通常要几年或更长时间的发展,故称为缓发性自然灾害。一般说来,突发性自然灾害容易使人类淬不及防,因而常能造成死亡事件和很大的经济损失。缓发性自然灾害则影响面积比较大,持续时间比较长,虽然发展比较缓慢,但若不及时防治,同样也能造成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
4.中国有哪些重要的自然灾害?分为几大类?
  自然灾害的分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中国发生的重要的自然灾害,考虑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归结为七大类,每类又包括若干灾种:

气象灾害: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于风、黑风、暴风雪、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旱灾等。

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海浪、赤潮、海冰、海水入侵、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

洪水灾害:包括洪涝灾害、江河泛滥等。

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塌陷、火山、矿井突水突瓦斯、冻融、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等。

地震灾害:包括由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

农作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森林灾害: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5.自然灾害按成因可分几大类?
  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表层,包括岩石圈、水圈、气圈和生物圈,不仅受着地球自身运动和变化的影响,而且也直接受太阳和其他天体的作用和影响。实际上,人类就是在不断地取之于自然又受制于自然的条件下生存和发展起来的。但是,自然界是在不断变化的,太阳对地球幅射能的变化,地球运动状态的改变,地球各圈层物质的运动和变异以及人类和生物的活动等因素,时常能破坏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导致自然灾害发生。若以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划分,中国的自然灾害大致可分以下几类:

气象灾害和洪水:由大气圈变异活动引起;

海洋灾害与海岸带灾害:由水圈变异活动所引起;

地质灾害与地震:由岩石圈活动所引起;

农、林病虫草鼠害:由生物圈变异活动所引起;

人为自然灾害:由人类活动所引起。

  需要指出的是,前面所列举的灾害成因是指起主导作用的因素而言,实际上,太阳与其他天体的影响,地球的整体运动与变化以及由各个圈层的活动所造成的彼此间的相互影响等等,对每一个圈层自然灾害的产生都会发生一定的作用


6.自然灾害的大小是怎样划定的?什么叫灾度?
   通常人们所说“这是一次强度很大的灾害”,往往指的是致灾因子的变化强度很大,如强台风,中心风力可达12级;8级强地震,震中烈度可达12度;大暴雨,日降雨量可超过500毫米等等,这里的度量内容都是致灾的强度,但这不等于真正造成灾情的大小。因为如果8级强大地震发生在无人的山区,强台风和暴雨发生在远海人口稀少的地区,都很少会造成人的伤亡和社会的经济损失。所以成灾的大小是由两个基本因素决定的,一是致灾因子变化的强度,二是受灾地区人口和经济密度以及防御和耐受灾害的能力。例如,我国东部一次5-6级中等地震造成的社会损失往往比西部山区一次7级强震造成的社会损失要超过许多倍。当然,东部地区一次强震造成的损失就更为严重了,象唐山地震。
   我们建议划分灾情的大小,采用灾度的概念。灾情第一表现为人员的死伤数量;第二表现为社会经济损失的折算金额。目前,国内、国际还没有统一划定灾度的标准,因为它涉及一个国家承灾的能力和灾情处理的层次和职责的划分。我们建议分巨、大、中、小、微等五个灾度,把死亡达到1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亿元的划为巨灾,以下每降低一个量级降小一个灾度。

7.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有哪些重大危害?
   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集体及个人的财产损失。根据对我国1989年灾情的统计,全国近2.1亿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5952人死亡,78639人受伤,300多万人遭受洪水围困。2400万公顷农作物至少减产30%,194万间住房倒塌,677万间住房损坏,各类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525亿元人民币。根据美国减轻自然灾害十年顾问委员会在1987年的统计,在过去的20年中,地震、洪水、飓风、龙卷风、滑坡、海啸、火山喷发和自然大火等自然灾害,已在世界范围内造成280万人死亡,受影响的人口多达8亿2千万人,直接经济损失估计为250-1000亿美元,并经常引起人民的惊恐与社会的动荡。
   当今社会,如城市建筑、交通和能源设施、工厂和科研单位都是十分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些人造物一旦遭到自然灾害损坏,就会处于失控状态,将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巨大破坏甚至于毁灭性的打击。每个系统对系统内部既是一个封闭结构,也与其他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一个矿山的破坏,会造成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工厂的停工;水源、电力、交通、能源等生命线工程的破坏,还会造成整个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的瘫痪。因此,由结构、系统的破坏,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要比直接经济损失大得多,有些间接经济损失还难以用数字表达出来。 另外,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也破坏了社会和家庭的结构。比如,一个科研人员从事重要的科学实验,由于被灾害夺去生命,他的经验、数据、思想也停止了,这项重要的工作可能被耽搁几年或十几年。一个人可能是家庭的主要成员,他的死亡,可能意味着这个家庭的劳动力、经济来源的中断,也可能使这个家庭垮塌。除了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外,自然灾害对社会心理这个“软件”,还可能掀起巨大的波涛。历史上,由于灾害造成的社会动乱、政权更迭屡见不鲜。这种波涛的严重程度是与自然灾害的破坏程度、社会经济进程的时刻(对某些关键时刻尤为敏感)以及社会对灾害的抗御能力有关。而且,这种影响的消退是十分缓慢的,有些严重自然灾害对于人的心理所造成的创伤,甚至要到这个人的肉体消亡后才能中止。 

8.二十世纪全世界十大灾害是哪些?
   二十世纪十大灾害的评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一次突发性自然灾害(旱灾可跨年份)死亡人数,其次也参考了经济损失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它们是:
   (1)1920年,中国北方大旱。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河北等省大旱,40多年未遇,灾民2000万,死亡50万人。

  (2)1920年12月16日,中国甘肃海原(现为宁夏)地震,震级8.5级,死亡24万余人。

  (3)1923年9月1日,日本关东大地震,震级7级,死亡99331人;失踪43476人,倒房128266间,毁坏126233间,烧毁447128间。

  (4)1928一1929年,中国陕西大旱。三年不雨,颗粒未收,陕西全境共940万人,受灾而死者250万人,逃者40余万人,被卖出的妇女竟达30万人之多。

  (5)1937年,印度加尔各答飓风灾害。因灾死亡30万人。

  (6)1943年,印度孟加拉等地饥荒。因灾死亡350万人。

  (7)1943年,中国广东大旱。台山县年初直至谷雨没有水下秧,全县饥民死去15万人。普宁、潮阳粮荒严重,惠来滨海渔民尤甚,往往有一村人口损失过半者。

  (8)1970年11月12日,孟加拉湾风暴潮灾。正值天文高潮时刻,水位高达10米,12级以上飓风推着狂涛巨浪涌向三角洲地带,400多万人受灾,50万人丧生,毁坏房屋40万间,停泊在湾内海面上的两万条渔船葬身汪洋大海中。

  (9)1968一1973年,非洲大旱。萨赫勒地区发生持续6年的干旱。由于缺少粮食和牧草,牲畜被宰杀,因饥饿致死者超过150万人。

  (10)1976年7月28日,中国唐山地震。震级7.8,死亡24.2万人,重伤16.4万人。以上灾害,中国占了一半。在灾种中,旱灾占首位,有5次;地震其次,有3次;飓风和风暴潮各一次。

9.何谓减灾,减灾观念是怎样发展的?
   “减灾”,顾名思义就是减少或减轻灾害的损失,在观念上它是尽人类之所能去减少灾情,而不是“人定胜天”去控制灾害的发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一系列的政令中都贯彻减灾的工作方针,如1952年3月31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规定》中指出:“荆江分洪工程完成以后,如长江发生异常洪水需要分洪时,既可减轻洪水对荆江大堤的威胁,并可减少四口(松滋、太平、藕池、调弦)注入洞庭湖的洪量”,1952年12月26日发出的《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1956年4月30日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发出的《关于1956年防汛工作的指示入1956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十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这一系列政令文件都贯彻了减灾的思想和方针。
   60年代以来,伴随多项事业的发展,建立了许多与各类不同灾害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系统和研究机构,在对灾害的监测、预报等科学认识上有了许多发展,这无疑对减灾事业是个很重要的进步,但是在强调认识灾害的科学性的同时,有时冲淡了减灾的现实目的。80年代以来,人类对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感受普遍提高,政府对灾害所采取的政策和行为已成为舆论评价的一个要点,所以各国政府才不约而同地作出了开展《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决定。看来这也是减灾观念辩证发展的必然历程。

10.为什么减灾也能产生经济效益?通常的减灾效益比是多少?
   有人说增产就是增产,减产就是减产,增产才可能增加经济效益,灾害必然减产,所以减灾不会产生经济效益。这个帐要看怎么算,一个人工资120元,不注意保管丢失了40元,等于工资80元,如果注意保管不丢失,才能实得120元。这个简单帐谁都会算,但人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注意保管,不重视保险:减灾也是如此。
   1989年7月10日,四川省华銮山市遭受特大暴雨,溪口镇近百万方山石崩塌,一些厂遭受山洪、泥石流的袭击,造成293人死亡和数千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灾情。其实这次滑坡早有预兆,治理方案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所需治理费不到该市产值的11.5%,但因集资困难未能治理。集资围难可能也是某种侥幸心理,但更重要的恐怕是年度生产计划中根本就不考虑灾害的减值因素。黄河下游的抗洪工程1951一1985年总投入52.68亿元,依照35年间抗决御堤、漫堤而减少的损失总共511.5亿元。减灾效益接近1:10,即投入和减灾相差一个量级。据一般统计估算,我国的许多减灾效益都接近这个比值或更大。更全面的说,减灾效益比是在1比几到1比几十之间变化,有些甚至可达到1比几百,特别是在减少人员伤亡的数字上比值变化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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