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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建设厅关于旗县(市区)执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各盟市地震局、建设局(委):
   2003年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35号)的要求,我区未列入设防区的旗县(市区),按地震动参数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六度)设防。为便于各级政府和工程技术人员掌握,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自治区地震局、建设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内震发[2001]149号)文件内容,编写此表(见附表)。今后有新的区划图颁布,按调整后的设防要求执行。
   一、 此地震动参数值系指50年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受超越概率10%的参数值,此值为规划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防和加固要求(即最低值取值)。
   二、 适用范围
   (一) 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二) 编制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
   (三) 制定减轻和防御地震灾害对策;
   (四) 编制城镇、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三、 乡镇请参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低于0.05g的乡镇,可按峰值加速度0.05g(六度)执行。各盟市可编制乡镇政府所在地地震动参数表。
   四、 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建设工程质量,并要指导乡镇和农牧区做好抗震设防工作,不允许再出现无抗震设防的城镇。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
   此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地震动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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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        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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