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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包府办字[2004]68号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地震局负责对我市辖区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我市辖区内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局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市地震局要与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相互配合,做好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预算。
五、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六、未按规定要求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
七、凡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八、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市地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类型
工程项目及规模



1、旗县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大楼;
2、大型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国防、军事单位的重要办公用房;
3、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4、中型(800座)以上剧场、体育馆(中心)建筑,中型(3000m2)以上商场、博物馆等建筑。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
2、核原料生产厂房;
3、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线

交通工程
1、特大型桥梁(跨越主干河流或超过1KM),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

2、一等火车客运站,二级以上(日发送5000—10000人次)汽车客运站,C级以上飞机场工程。
电力工程
1、大中型水库,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档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
3、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220千伏重要枢纽变电所及电力调度中心。
通讯工程
1、地市级以上电视发射台、广播电视中心、地球卫星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
2、地市级以上城市通信交换机房。
其他工程
1、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2、Ⅲ级以上储油、储气库;
3、国家粮食储备库;
4、综合医院门诊楼、住院部。
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断裂带附近的污水处理工程;

2、可能产生爆炸、毒气泄露、易燃、易污染、易腐蚀的化工工程、储存库及管道输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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