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中震发测[2000]296号
为了更好履行地震部门的职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地震应急,是指对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减灾效果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震情应急、临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和应急戒备。
上述事件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和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反应和行动。
一、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
启动条件:在国内发生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一般是5.0≤M≤6.5级地震。
(一) 省级地震局应急行动
震区省级地震局迅速进行地震速报、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灾情速报、震情趋势判断,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级政府;向省级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建议;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科学考察工作;按照省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履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或者有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
(二) 中国地震局应急反应
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中办、国办)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向国务院提出应急反应建议;督导震区省级地震局(必要时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也须会商)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初步判断意见;协调地震现场工作。
二、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
启动条件: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6.5≤M≤7.0级的地震;或者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M≥7.0级的地震;或者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的地震;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一) 省级地震局应急行动
1. 按照规定时限向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速报地震参数,向省级政府报告。待中国地震局确定参数后,向省级政府正式报告。
2. 立即进行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向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速报,同时向省级政府报告。
3. 立即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破坏情况,向局监测预报司速报,同时向省级政府报告。
4. 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局应急工作;按照省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履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或者有关职责。
5. 进行紧急会商,判断震情趋势,将结果上报局监测预报司,同时向省级政府报告。
6. 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级政府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
7. 迅速排除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开展现场工作。
8.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会宣传等各项工作。
(二) 中国地震局应急行动
1. 确定、上报和通报地震参数
局分析预报中心尽快确定地震参数,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审核。
局值班室以《震情速报》、《震情》等方式上报中办、国办、通报有关部门。
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以局长为指挥长,局领导成员为副指挥长,办公室、监测预报司、规划财务司、震害防御司、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3. 灾情的预估、收集、上报和通报
局监测预报司根据省级地震局、局分析预报中心应用地震应急相应技术系统作出的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结果,估计判断地震可能造成的灾情和社会影响,尤其是伤亡情况。
局办公室及时与震区地方政府沟通情况。收集震后早期地震灾情信息。
局监测预报司及时收集汇总地震灾情。
局值班室适时以《中国地震局信息》将灾情、社情上报中办、国办、通报有关部门。
4. 震情趋势判断与上报
局监测预报司督导局分析预报中心进行紧急会商,做出震情趋势初步判断。局值班室适时上报中办、国办、通报有关部门
5. 部署地震现场和邻区工作
统一调度局直属单位和有关省级地震局力量,组织现场工作队伍,开展震情监测、分析预报、灾情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组建地震现场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工作。
视情商总参谋部派遣国家地震灾情紧急救援队伍赴灾区。
根据需要,安排并协调震区、邻区和有关地区的监测预报工作。
6. 向国务院提出应急反应建议
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向国务院提出应急反应规模、救援和防御的重点、发慰问电、派慰问团(工作组)、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对口支援、非灾区对灾区的援助、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呼吁外援等建议。
三、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
启动条件:一般情况下,在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M≥7.0级的地震;或者灾情初报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的地震;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震区省级地震局参照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内容,全力以赴开展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其它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做好应急准备,以备调遣。
中国地震局参照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内容,紧急全面动员,统一指挥,开展本系统应急工作,首先立即派出先遣队伍赴地震现场。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后,中国地震局履行在国务院抗震减灾指挥部内所承担的职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
四、 有感地震应急
启动条件: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重要工程场地附近公众普遍感觉到地震、但没有造成灾害。
(一) 省级地震局应急行动
1. 一旦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中国地震局。
2. 在尽短的时间内确定地震参数,上报中国地震局和当地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消息。
3. 迅速进行震情会商,判断震后震情趋势,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级政府。
4. 若判断无更大的地震,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震后震情趋势判断消息,发布稳定社会秩序的公告;
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
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5. 视震情提出发布临震预报意见,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入临震应急期。
(二) 中国地震局应急反应
1. 局监测预报司、值班室迅速收集震情、社情,监测预报司汇总后,值班室适时以《中国地震局信息》报告中办、国办。
2. 局监测预报司督导局分析预报中心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通报有关省级地震局。
3. 局监测预报司、办公室注意全国其它地区对地震的反应,当出现谣言时,迅速汇总谣言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态的发展,视情采取措施平息谣言
五、 震情应急
启动条件:发现重大短临异常或者提出重大短临预测意见后。
(一) 省级地震局应急行动
1. 对新出现的短临异常指标意义的台站(观测点)及时上报,省级地震局当即报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和局监测预报司
2. 出现异常的台站(观测点)随即核实异常,对重要异常省级地震局应派出分析预报与科研人员到现场核实。
3. 台站和市(地)、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地震局加密震情会商;对异常提出判断意见或对震情提出预测意见。
4. 加强信息传递,保持通信网络畅通;按规定上网的观测数据,要及时入网;异常核实报告及会商意见及时入网。
5. 存在异常的台站保证仪器正常运转,数据连续可靠;省级地震局必要时适当增加短临预报效果较好的观测项目,开展宏观异常的观察、收集与上报。
6. 加强震情值班和行政值班,省级地震局领导带班;台站和市(地)、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昼夜有人值班。
7. 根据会商意见,适时决定震情应急状态结束。
(二) 中国地震局应急反应
局监测预报司负责震情应急的协调、指导和督察工作。责成局分析预报中心根据震情发展及时组织会商并加强与现场的联系。视情派出地震短临跟踪专家组或流动观测队伍赴现场跟踪监视。
六、 临震应急
启动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
(一) 省级地震局应急行动
1. 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的临震应急工作。
2. 在临震预报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密会商。
3. 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向省级政府提出部署社会应急工作的建议,内容包括:召开省级政府临震应急工作会议,通报震情,部署落实临震应急的有关工作和抗震救灾的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召开预报区市(地)、县级临震应急工作会议,部署当地的临震应急工作;人员疏散、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工作岗位与家庭备震等。
4. 协助省级政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 做好地震现场地震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
6. 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二) 中国地震局应急反应
1. 适时向中办、国办报告震情发展和有关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视情向国务院请示召开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部署支援。
2. 局监测预报司负责组织协调预报区的震情跟踪,督导局分析预报中心加密会商,及时与省级地震局交换信息;适时向预报区派出震情跟踪专家小组。
3. 局监测预报司视情调动局直属单位、邻区省级地震局人员和设备,进入预报区加强监测。
七、 平息地震谣言
启动条件:在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向周围地区扩散,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一) 省级地震局应急行动
1. 迅速将谣言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2. 视情派出行政领导和专家,到谣言发生、扩散地区调查谣言的影响情况,分析谣言的起因,向当地政府提出平息地震谣言对策,根据当地政府的决定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平息地震谣言。
(二) 中国地震局应急反应
1. 视地震谣言的影响程度。上报中办、国办。
2. 根据省级地震局的请求,派出专家协助平息谣言。
八、 应急戒备
启动条件: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中国地震局决定。
有关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参照“震情应急”的内容,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上报和核实、信息传递与震情会商等工作。
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前,局监测预报司组织协调有关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进行震情会商,分析活动期间的地震趋势。
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所在地省级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制定活动期间发生地震的应急对策方案。
应急戒备期间,中国地震局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
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所在地省级地震局适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省级政府;中国地震局适时上报中办、国办。
九、 其它事项
(一)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遵循“平震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地震应急的条件保障工作,确保任何情况下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二) 首都圈地区地震应急工作原则上按本预案实施。鉴于首都圈地区应急工作的特殊性,该地区地地震应急工作按“分层次管理”的思路,实行分工协作的工作体制。即中国地震局统一调度,统一业务技术要求、有关省(直辖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首都圈地区地震队伍的整体作用;其启动条件所要求的震级通常降低一级。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四)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地区。
(五)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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